目前,各地对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普遍偏松,有些地区至今尚未对这一部分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,致使有些人利用这一管理空子逃避利息税,成了逃税者的“避风港”。
针对这一情况,国家税务总局作出规定:个人从证券公司股东账户取得的利息所得,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“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”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,税率为20%,税款由其开立股东账户的证券公司代扣代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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